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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元研究 | 委托辩护人与值班律师之争:认罪认罚案件究竟谁来参与见证?

2022-01-27 点击数:1327

引言

20218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通过,并将于202211日起施行。该法总共七章,明确法律援助的概念、明确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相关内容、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程序、明确法律援助的措施等。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援助法》将值班律师明确纳入法律范畴,并对其有关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值班律师制度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新增的一项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它一方面了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态度的真实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具体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

 2019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的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二是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三是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是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五是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六是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等事项提出意见;

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2020年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综上,值班律师不仅是作为签署具结书的在场见证人,在刑事认罪认罚制度中,还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法律帮助。

二、认罪认罚案件见证人:委托辩护人or值班律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在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究竟谁来参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见证呢?

早在2019年,《指导意见》第10条第2款就对此作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2020年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二条也规定了,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020121日《人民检察院就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28条贯彻落实意见》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签署具结书时,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具结见证。……”

即将实施的《法律援助法》第三十条规定: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据此,可以确定,对于值班律师的适用,要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值班律师不应再参与案件办理,也不得再由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

三、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不断完善的过程。《法律援助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值班律师的适用条件、法定职责,将成为值班律师依法履职的法律,同时,也对值班律师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

 

作者简介:

汪前圆,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安徽大学法学学士、江西理工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环境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刑民交叉、刑事侦查和司法制度改革、刑事疑难案例研究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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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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