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导读
2021年6月8日,教育部发布通告,曝光了今年起高考舞弊案的消息。6月7日考数学的时候,一名考生现场作弊,直接把高考题目拍下来,发送到网站上求助于网友。网站工作人员看到照片竟然有考生座位号,条形码甚至姓名,于是立即向教育部门举报。经过调查,发照片的是武汉黄陂区一名正在参加高考的学生,她对自己作弊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该考生在进入考场接受安检时,将手机藏于手拿的薄衣内,高举双手避开了安检,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她在考试的时候,将手机藏于草稿纸下拍题,于开考46分发至网上寻求答案。如果不是被网络管理员很快发现,可能她已经得逞。高考考场的严密和慎重,对她来说,似乎成了一个笑话。
这位考生最终将为自己的投机取巧付出代价,而我们或多或少都曾听说过,高考作弊不仅耽误学业,严重者甚至有可能入刑,那么具体哪种情形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惩罚呢?
二、所涉刑法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款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即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相关概念解释: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根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四、律师提醒:
尽管对于考生本人而言,考试作弊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考生在重要考试中作弊仍会面临如下三种处罚:
1、终止作弊考生的本场考试,取消本科目成绩。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监考员如果发现了考生作弊,可以直接收缴试卷和答题卡,并且向考点的主考官报告,而考生本场科目的考试成绩将会被直接作废。
2、未来三年不能参加该项考试。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因此,在高考中作弊被发现,在未来三年会禁止参加高考。
3、记入个人档案。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从高中开始学生每一阶段的学习都会有一个总结性的报告放在个人档案里,一旦被发现作弊直接会被记入个人档案,跟随自己一生,留下污点的档案对未来工作生活都会有影响。
教育是的根本。它来不得半点虚假,开不起半点玩笑。它应该是一个社会对努力者的奖赏,是每一个普通人最公平的希望,是一个最根本的良心。
对考试作弊,坚决说不!
|作者简介|
■ 武建威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2020年荣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个人”荣誉称号。
主要业务方向:刑事犯罪案件辩护、会见、申请取保、企业刑事风险分析、评估、预防控制
■ 许征伟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毕业于燕山大学。曾参与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涉及诈骗犯罪、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诸多领域,能够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诉讼风险,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方面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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