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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元研究 | 民事合同中应约定明确、完备的送达条款

2020-11-05 点击数:1799

现实生活中,人们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忽略合同中的送达条款,认为这无关紧要。但是实践中,就是因为缺乏这么不起眼的条款,却引起了非常多的纠纷。

为什么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送达条款呢?

       1、避免因通知义务而产生纠纷。我国民商事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就对买受人的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在合同履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切实履行通知义务还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也经常会因合同一方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而产生相应的纠纷,有很多的违约方会以未收到有效的通知为由来抗辩。而避免因通知义务而产生的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详细的送达条款,对送达方式,联系人,送达地址,视为送达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合同双方按照此条款送达通知。

2、有利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三条规定:若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约定了送达地址,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的第八条第一款对此再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以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明确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可见当发生纠纷,对方不接收法律文书时,合同中的送达条款就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3、有助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有时合同中会约定交付相关资料文件的条款的规定,而且在合同履行中往往会需要合同双方配合,互相之间会有必要的文件来往,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送达条款就有利于双方接收文件,以便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如何在合同中设置完备的送达条款?

1、合同应列明合同双方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职务,联系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需要注意如果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工商登记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最好填写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以便文件的接收。联系电话最好留两个,以便双方联系。

2、送达方式主要包括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当面送达等,建议约定两种以上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主要方式有:电子邮件、传真、微信、QQ等,约定电子送达时双方的账号信息必须填写具体。当约定电子邮件以及传真送达时,尽量以公司的企业邮箱以及公司座机的传真电话为准。在某些具体合同义务中,建议明确排斥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结算材料和委托设计中的设计图纸等,适用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的话,即便签收往往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无论书面送达或者电子送达均应当说明适用于诉讼/仲裁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应当电子送达。

4、送达条款约定中,必须明确告知签约方就其提供送达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对“送达不成”的不利后果也应当约定明确,即若通过合同约定送达方式及送达信息送达不成,则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后第X日视为送达。为确保签约各方明确知晓何为“送达不成”,应列举常见的送达不成情形,如表述为 :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变更、信件被拒收等。

5、送达条款中还应当对送达变更的情况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经合同确认的地址或送达方式变更时,应当即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做出的送达仍然有效。为保证合同履行的效果,建议收到变更通知一方应就变更已发生至收到变更通知书期间发生的送达,根据变更后的送达信息再进行一次送达。

6、送达条款约定中,应当明确合同中的送达信息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当合同存在多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条款的约定、签署应当适用全部当事人。同时,应当约定送达条款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律师推荐——送达条款表述实例

甲公司(银行)与乙公司(个人)就XX合同履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送达地址和发生诉讼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确认送达地址

甲公司(银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如下:

邮寄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邮件接收人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

电子送达地址

确定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____________

确定接受送达的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确定接受送达的微信号___________

乙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如下:

邮寄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邮件接收人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

电子送达地址

确定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____________

确定接受送达的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确定接受送达的微信号____________

2)适用范围

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送达地址的变更

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合同其他方及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4)法律后果

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作者简介:周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执业至今处理过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投资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也参与过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济类刑事案件的处理,能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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