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意见》共四章,主要针对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并对该机制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以及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等几个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为正处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节点上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向纵深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意见》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求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为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这一理论精神的指导下,检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并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
2020年3月,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了“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实践,即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是“合规不起诉制度”。
2021年3月检在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并于同年4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第二期试点工作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向纵深发展,并为下一步立法完善积累实践经验。检经多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反复研究修改,于2021年5月10日由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意见》审议稿。2021年6月3日,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意见》并施行。
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概述
(一)含义
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一种机制。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并且还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机制适用的涉企犯罪案件要求必须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也即是说,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济、职务犯罪的涉企犯罪案件不在此列,《意见》规定了以下五种不得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4)涉嫌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上文已经提到,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要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来进行调查评估。因此,统筹协调第三方机制工作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
主要履行以下几个方面职责:(1)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2)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3)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4)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和激励制度;(5)对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6)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属或者主管的中华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贸促会企业合规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7)统筹协调范围内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机制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工商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试点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三)巡回检查小组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巡回检查小组,按照《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四、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第三方机制由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并由其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具体流程如下图:
(一)合规计划
对于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须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第三方组织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完成时限。第三方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合规计划要求涉案企业定期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
(二)合规观察期
《意见》并未明确规定合规观察期的具体期限,如何确定,须由第三方组织从可行性、有效性和性三个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审查,针对审查结果提出一定的修改意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履行的期限来确定观察期期限。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期确定的试点单位,通过制定《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办法》明确了在合规环节,企业自愿作出合规,确定六个月至两年的考验期。
(三)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是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根据上述流程图所示,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依职权对涉企犯罪案件进行适用条件的审查,还能够依据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甚至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适用条件的审查。另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意见》。
五、《意见》实施后对律师工作的影响
第三方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举措,必定离不开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在各个环节的重要参与。律师对第三方机制的参与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涉案企业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以下环节:在企业定罪环节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意见分析、在第三方机制启动环节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申请以及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定期书面等书面材料的撰写或审查以及在各个阶段代表企业与检察机关对接与沟通等。
另一方面作为第三方组织的成员在第三方机制的运行中发挥作用。律师作为第三方组织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意见》所规定的职责义务,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多项合规计划、在考察期内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等。
结语
总的来说,《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施行,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开创了第三方机制这一崭新的举措,但检的这份《意见》也并非最终立法,因此仍有很大的探索与发展的空间,而最终的立法方向,仍然要从各个试点单位的司法实践中去寻找。
作者简介
汪前圆,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安徽大学法学学士、江西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擅长于环境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刑民交叉、刑事侦查和司法制度改革、刑事疑难案例等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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