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人信息权受到损害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甲是乙的前妻,乙后来与丙结为夫妻,后甲因怀恨在心,在微信群以及某市一些地方发布张贴乙与丙的隐私照片,并将丙的手机号码、微信二维码以及与乙的私密聊天记录公开,后使丙被许多陌生人骚扰并给丙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后法院支持了丙要求甲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6、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内未尽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会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因此《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甲男一直殴打乙女,乙女多次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最终法院认为甲男实施的家暴对于乙女的身体、精神均造成了伤害后果,支持乙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或者在二审中纳入调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此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
原则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支持“物质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失”。并且,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汪某驾驶载货的电动三轮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某相撞,事故发生后黄某抢救无效死亡,汪某逃逸,后交警大队认定汪某全责,黄某无责,汪某被判处交通肇事罪。黄某父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汪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质损失,故仅支持了丧葬费与医疗费。
但是,上述原则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个例外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与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无法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但可通过调解、和解获得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4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个例外是机动车交通肇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而侵权责任法的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机动车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支持支持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甲、乙、丙为受害人丁的家属,戊是某车司机,2018年的某日,戊驾驶苏EXXX的小轿车经过某路段时,将丁撞伤,丁经抢救无效死亡,戊负事故主要责任,并被判刑。后甲、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法官支持了甲、乙、丙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诉请,并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四、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1. 十种情形下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的五种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的五种情形。
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该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完结
作者简介
周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执业至今处理过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投资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能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
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