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元研究

瀛元研究 | 出借机动车辆,车主应谨防担责

2022-01-27 点击数:965

 机动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私家车也越来越普及,人们出借车辆给自己的亲朋好友驾驶也是常事,但是,出借机动车辆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车主应谨防担责。

 

一、 出借机动车辆,车主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规定,车主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陆某驾驶借用曹某的车牌号为苏EXXXXX的车辆与行人蔡某相撞,致使蔡某受伤,后经鉴定,该车辆制动不合格且陆某未注意观察,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陆某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曹某作为车主,对于本案的损害存在过错,对于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王某驾驶汽车与吴某驾驶借用陆某的车辆以及驾驶自动三轮车的祁某相撞,造成祁某受伤,后经公安认定王某、吴某、祁某负同等责任。因吴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无驾驶资格,法院判决作为车主的陆某对于祁某的损害存在过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苏某酒后借用杨某的车辆驾驶,将路边行人姜某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认定,苏某对于本起事故负全责。法院判决杨某作为车辆的车主对于姜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李某驾驶王某的皖KXXXXX小型普通客车,因躲避车辆,将赵某停放在路南侧的皖KXXXXY小型面包车撞至绿化带上,造成绿化树损坏以及车辆损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小型面包车的车主葛某将李某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法院认定,王某作为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事故发生时,该车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年检,王某明知道自己车辆不能上路,仍将该车交与李某(驾驶证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状态)使用,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车主承担责任情形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定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给予了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盛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王某的浙EXXXXX小型越野客车,与葛某的无号牌电瓶三轮车相撞,致使两车部分受损,葛某受伤,后葛某将王某、盛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以及医疗费用。王某主张其对盛某驾驶车辆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无证据证明王某同在车辆上,盛某也在交警部门的询问时称王某对其驾驶车辆并不知情,但王某作为车主在明知盛某与其多次转场喝酒的情况下仍将案涉车辆的钥匙留在盛某处,且盛某最终驾驶车辆将葛某撞伤,可见王某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失。由此,综合盛某与王某的过错,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盛某与王某对葛某的损失分别承担75%25%的赔偿责任。

      后王某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具有管理和控制的义务。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前,王某与盛某多次转场喝酒,对盛某饮酒的情况是明知的,但上诉人仍将肇事车辆的钥匙存放于盛某处,盛某酒后驾驶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葛某在事故中受伤。由此可见,王某疏于履行对肇事机动车的管理义务与事故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实践中,还有些法院要求车主对自己的不知情承担举证责任。李某将车辆借给黄某,黄某无证驾驶撞伤朱某,李某辩称其对于黄某没有驾驶证不知情,不存在过错。后来法院认为李某对于自己的主张未举证证明,认定其存在过错,后判定李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黄某承担80%的责任。

三、出借车辆车主不担责的情形。

     《民法典》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事交通事故,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于损害发生无过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车辆已经投保,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予以赔偿。

      在机动车投保时,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也进行了相关的约定。比如,投保车辆用于违法活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等。

      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也会约定一定的免赔率。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就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因此,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时,应注意相关保险条款,同时对于车辆出借后的法律后果应当提高认识。

 

作者简介:周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执业至今处理过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投资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能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案件的顺利办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
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