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破3号决定书
2、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六版刊登了公告,主要内容摘要如下: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8月11日前,向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029号恒瑞商务大厦6楼;邮编215004;联系人:张范文、乔扬;联系电话:17715158356、0512-68257031转8118)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8月18日14时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公告全文内容请见如下附件。
3、经管理人调查,截止2016年7月12日,确认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尚存职工劳动债权共计366875.34元,名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16年7月20日止。职工从公示之日起7日内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公告全文内容请见如下附件。管理人联系方式:张范文(18061935913),曹继兰13646222967
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苏0591民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附件:
(2016)苏0591民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5、以下附件中资产的书面报价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
6、截至2017年11月14日,管理人根据申报及审查情况修改了《债权表》,现在将《债权表》进行公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2017年11月14日)起十五天内向管理人提交相关证据或依法向吴江区人民法院。如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债权表2017-11-14
7、本债权表于2017年12月12日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进行公示,债权人如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可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十五内向管理人提交相关证据或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如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将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债权表2017-11-12
8、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17年12月12日通过非现场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特此公示!
注:如各债权人对该决议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如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认可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说明:《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分配方案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