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因交通事故、因工负伤、打架斗殴等原因导致人身受伤害的事情时有发生,但在受伤后,当事人或缺乏伤情鉴定的常识或混淆了相关鉴定的种类,未能及时准确地对自己受到的伤害进行鉴定,造成后期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或维权障碍。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应着不同的鉴定种类,下面作一简单介绍。
一、刑事伤情鉴定
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又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作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案件定罪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该种类鉴定系由鉴定机构对于肌体组织机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进行鉴定。
1. 鉴定依据:
人身损害类刑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已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甲/T146-1996)同时废止。
2. 鉴定程序:
①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②并不是所有的伤情都可以即时进行鉴定: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③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的时间并非统一:
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 注意事项:
(1)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2)作为伤害类案件的被害人应配合公安机构尽快鉴定,固定伤情。例如以创口或者瘢痕长度作为鉴定依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创口或者瘢痕长度有可能逐渐缩短,尽快鉴定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鉴定费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承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条)
二、民事伤残等级鉴定
民事伤残等级鉴定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为了明确伤残等级,量化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常见的诸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伤者为了得到合法合理的赔偿,往往都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1. 鉴定依据:
工伤类案件: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其他类案件: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该公告明确了,自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 鉴定程序:
人身损害类案件:当事人可自行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也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鉴定,由法院选任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人身损害类案件相比,增加了一条委托途径,即通过办案的交警部门申请,由交警部门委托法医鉴定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工伤类案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必要时可延长30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3. 注意事项:
(1) 咨询专业人士,选择合适的鉴定时机很重要。往往很多当事人因为对伤残鉴定的时机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意见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家因车祸遭受了骨盆骨折,CT显示:耻骨上下支骨折、断端错位,骨盆正位片示:右侧耻骨下支骨折。甲因各种原因,于1年3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并启动鉴定程序,CT显示骨盆对位可,闭孔对称完整,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骨盆目前结构完整,甲的外伤不构成伤残。但是甲若在伤后6个月时启动鉴定程序,则鉴定机构就有可能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4条之规定,认定骨盆出现两处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可见,选择不同的鉴定时机有可能会导致案件的结果不同。
(2) 民事案件类型不同,所获赔偿金额不同。在人身损害类案件中,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019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3836+2019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5636)×江苏省2019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78×劳动力丧失比例10%×20年=104920.32元。(依据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计算)。而在工伤类案件中,十级工伤赔偿范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若按照5000元每月工资标准计算,当事人因鉴定可以支持的赔偿金额为3.5万+3万+1.5万=8万元。
(3) 要选择在司法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属于法院鉴定机构名录的鉴定机构依法鉴定。目前苏州市范围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为5家: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 号(苏州大学北校区)工科楼9楼)、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8号友联大厦3楼)、苏州华碧司法鉴定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港田工业坊b区16号厂房)、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069号)、苏州永鼎医院司法鉴定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路1388号)。
(4)工伤类案件的鉴定标准相较于其他类案件的鉴定标准更为宽松。例如,在工伤类案件中身体任一部位骨折都可认定为十级伤残,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肋骨骨折需4根肋骨骨折才构成十级伤残。此外,工伤类案件中必要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本文于2020年4月20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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