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元研究

瀛元研究 | 管辖约定不当易导致“立案难”

2022-01-27 点击数:1243

问题的提出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也是学者们近年来不断讨论的热点话题。

传统司法实践中存在立案难,更多的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主管范围的理解争议及不同法院对于较难定性案件的理解不同等因素所致。

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或纠纷处理方式,本意是想在纠纷发生时,方便诉讼且能够快速有效的确定管辖机构,但若是因当事人约定管辖带来的立案难,这就有违其管辖合意之初衷了。


因约定管辖带来立案难的实例考察

 

关于因约定管辖问题(或纠纷处理方式)带来的立案难,我们遇到过以下三个案例:

1、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由山东省AB县的仲裁机构处理(买方所在地),我方(卖方)位于江苏省苏州市A区。我们经查询发现山东省AB县没有仲裁机构,可认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故向江苏省苏州市A区提起诉讼。

江苏省苏州市A区法院在立案时告知,根据江苏省法院规定,约定的县级市没有仲裁机构,可以推定双方选定了所在地级市的仲裁机构,即本案应由山东省A市的仲裁机构审理。

我们通过案例检索发现,若当事人双方约定山东省AB县的仲裁机构处理,实际由山东省A市仲裁机构受理并直接作出裁定,最终该仲裁机构的文书又被山东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撤销。

为慎重起见,我们致电山东省A市仲裁机构询问管辖问题,该仲裁委明确表明不予受理。后经研究,我们最终选择直接向山东省AB县法院起诉,至少依其省内规定并不存在冲突。

因此,在进行仲裁管辖约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导致管辖不明。

2、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方在合同中披露的经营地为北京市A区,而其当时工商登记的地点为B区,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被告方登记的地点由B区变成C区。

我方先向C区法院起诉,C区法院不予受理,理由为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应由B区法院受理;我方又向B区法院申请立案,B区法院也不予受理,理由为应由实际经营地A区法院受理;我方接着向A区法院申请受理,A区法院不予受理,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经营地在其辖区。

我们辗转于各家法院后,最终经过多次沟通,C区法院最终受理了该案件。

3、某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方在合同中披露的经营地为上海市A区,其工商登记的地点为B区。我们先向上海市B区申请立案,其不予受理,并电话告知本案应由A区法院受理。我们又向A区法院申请立案,并将B区法院不受理的情况进行告知。后A区法院答复:同意诉调,但仍未立案受理。

我们研究后认为,B区法院同意诉调,很可能是为了查明其辖区到底是不是被告方签订合同时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其很可能拒绝立案。


律师建议


我们办理的上述三个案件,均约定了管辖方式(或选择纠纷处理方式)。但在实践中还是遇到了法院立案难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原告方的维权效率。为避免其他企业或个人出现上述困境,我们结合自己的经验及相关规定,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可约定管辖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地的具体地点;

2、如果选择仲裁管辖,须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而非约定为某地的仲裁机构;

3、法院管辖与约定仲裁不要同时存在,会导致仲裁约定无效。

 立案是维权的开端,选择一个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既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维权效率的提高。因此,正确约定管辖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尤为重要!

 

作者简介

王飞律师,诉讼法学硕士,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范围主要有知识产权、民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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