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8年11月1日***************************总书记发表了《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充分肯定了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要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而随着检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进一步建立了合规不起诉制度,通过制度的红利推动对企业的合规建设,促使合规建设成为企业的内生需要和刚性需求。
【出台背景】
2020年3月起,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区开展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
2021年4月,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正式开启第二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市。
2021年6月初,检联合各部委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推进改革进一步深入,与此同时,检还发布了在以往改革过程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供法律专业人士和企业参考。
新形势下,在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积极使用该制度,利用改革红利,为企业争取不起诉或者宽大处理。
【合规不起诉制度定义】
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简而言之,合规不起诉包含了“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等多重含义。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检下发《方案》时指出,开展合规不起诉等改革试点工作,是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
参照《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因此,从适用主体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也应该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二、适用的犯罪案件类型
目前,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犯罪案件类型主要为非暴力、非涉黑涉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主要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污染环境罪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L化工公司及其负责人污染环境案,该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先建酸洗池,违规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
经张家港局初步调查后,被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结合审查起诉,督促涉案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合规建设,并进行听证和一系列的合规建设及检查评估后,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办理的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关某在经营A、B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并开展合规建设。
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并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五年。
案例三: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工作人员行贿案,王某某系Y公司工作人员,为了在H公司音响设备选型中获得照顾,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甲陆续支付好处费25万元,并在刘某甲的暗示下向H公司技术总监陈某行贿24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了解到,Y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音响领域处于国内地位,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但本案暴露出Y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检察机关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林某某、刘某乙依据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督促该公司通过合规建设,建立了反商业贿赂制度,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
案例四:串通投标罪
新泰市检察院办理的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山东省新泰市J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等6家建筑企业,迫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被要挟参与该涉黑组织成员李某某组织的串通投标,导致新泰市涉及管道节能改造、道路维修、楼房建设等全市13个建设工程项目被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中标。
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清J公司等6家企业被胁迫陪标的案件事实。6家企业案发时均受到涉黑组织成员李某某的要挟,处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范围内,被迫出借建筑资质参与陪标,且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同时,检察机关实地到6家企业走访调查,掌握企业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复工复产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多次到住建部门座谈,了解到6家企业常年承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年创税均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1家企业年创税1亿余元,在繁荣地方经济、城乡建设、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如作出起诉决定,6家企业三年内将无法参加任何招投标工程,并被列入银行贷款黑名单,将对企业发展、劳动力就业和全市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泰安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J公司等6家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还向6家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围绕所涉罪名及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并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举办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公开回复会,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从源头上避免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问题。最终,2020年5月,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对J公司等6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提示】
作为一项尚处于改革探索阶段的司法举措,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解读与协助无疑十分必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介入环节至少应包括:对企业涉罪的分析评估、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申请、合规协议与的起草与审核、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合规监管的参与、合规报告的撰写或把关、与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对接沟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等等。
其中,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合规计划,确保按照监管要求予以实施,并最终获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派的第三方组织的认可,是重中之重。建议企业选择具有企业合规建设实践经验并具备民刑一体化处理能力的专业律师团队开展合规建设。
特别声明
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