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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元研究 | 公司发出Offer后不录用仍须赔偿

2022-01-27 点击数:1364

 

【引言】

实践中,HR都有一定的合规管理意识,懂得自员工入职时就开始注意用工管理,以期给公司减少劳资纠纷、降低用工风险。然而,对于招聘环节的风险把关,做得并不到位,有公司在给求职者发送Offer(录用通知书)以后,又通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此种情况下,虽然双方还不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本文拟结合案例及法律规定,分析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不录用员工将会面临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186月,某某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研究人员。王某某按招聘启事要求从XX地前往某某公司应聘该职位,并通过了面试。

201810月,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与王某某确认相关条款和条件,同时还向王某某发出了员工入职体检的相关信息。王某某收到上述邮件后予以了回复,并至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

201810月,王某某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王某某支付违约金,解除了原房屋租赁合同,至某某公司附近租房。

201811月,某某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某发出《通知函》,内容为王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取消原录用通知。

20193月,王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判令某某公司赔偿其工资、交通费、住宿费、体检费用、提前退租违约金、房租等各项损失。因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当地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遂王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缔约过程是缔约双方期待合作、互相发生信赖关系的过程,双方均应诚实守信,以保护对方缔约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本案中,王某某按招聘启事要求向某某公司应聘,并如实陈述自己的基本信息。某某公司在对王某某进行面试等审核后向王某某发出了录用通知,并告知了具体的入职时间。王某某有理由相信双方已就录用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而某某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以王某某不符合要求为由取消录用,明显有违诚信,由此给王某某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王某某的损失。法院认为,(一)某某公司撤回录用通知后,王某某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以获得收入来源,客观上会受到一定损失,综合考量某某公司的过错、王某某在原工作单位的收入情况以及某某公司的工资待遇等事实,本院以3个月求职时间为限确定王某某的失业工资;(二)交通费、住宿费、体检费用系王某某从XX地前往某某公司处而面试产生的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确定为损失予以支持;(三)王某某基于某某公司要求其入职的信任而提前退租,因而产生违约金系某某公司缔约过失行为而产生,予以支持;(四)租房租金、网费、水电费、生活费等为王某某生活所需要支出的必然费用,并非因某某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律师解读】

公司发录用通知后又不录用的行为,虽无需承担劳动法律法规相关的责任,但是仍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理应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对于什么款项属于要赔偿给求职者的实际损失,笔者通过案例进行了整理,具体如下:

1. 因从原单位离职且暂未找到新工作而导致的工资损失,属于经济损失,但期限由法院酌定,一般在1个月到3个月之间;

2. 因来应聘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属于经济损失,但提供证据证明。

3. 因更换工作地点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损失。

4. 因到新单位附近租房产生的房租损失,有法院认为属于经济损失,亦有法院认为属于日常生活的必要支出,不属于损失。

【律师提示】

对于公司而言,须在招聘时做好以下几点:

1.正式的录用通知待确定录取后再发送,HR也不宜私下向求职者传达倾向性的看法,避免公司发出Offer后再决定不录用而引发纠纷。

2.在录用通知中设定有效期,到期求职者未入职的,Offer失效。

3.招聘时,让求职者书面确认是否在职以及此前的薪资标准、工作生活地点等,以便发生纠纷时,公司能够对可能的赔偿项目及费用进行预估,且便于举证。

对于应聘者而言,应在应聘过程中注意:

1.待公司确定录用后再进行辞职、退租等事宜,避免产生损失;

2.Offer确定的时间内及时入职,避免Offer失效;

3.保存公司发放Offer的书面材料、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箱邮件等;

4.保留应聘过程产生相关费用的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举证证明损失。

作者简介

陆成豪:星煌商事律师团队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专注于劳动法、公司法研究,执业以来,服务多家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处理了多起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掌握了丰富的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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