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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元研究 | 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读之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2022-01-27 点击数:1398

诉讼实践中,书证作为较为重要的一类民事诉讼证据,往往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诸如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施工企业、环境侵权领域中的被侵权人作为弱势的一方,在相关诉讼中,很多关键证据都被强势方控制,这既限制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也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和实体公证的实现。

为此,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对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原则性规定,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对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本文笔者就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变化作简要解读。


● 有关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新规解读

 

1. 明确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

此前,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理由成立尚无标准可言,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本次新规定对民诉法解释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了延伸,明确了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

1、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

2、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

3、提出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此规定也明确了申请人对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初步举证责任。

 

2. 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程序、审查标准。

审查程序上,新规定第四十六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可对审查内容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给予当事人抗辩的权利。

审查标准上,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将其规定为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审查。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形式,还要对申请书载明的内容进行是否满足必要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结论应当正式,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申请成立的,法院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即便申请不成立,也应当通知申请人。

 

3. 补充、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新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对民诉法解释百一十二条、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完善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第(四)项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在商事诉讼中,在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时,往往涉及公司账簿的举证。根据上述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充分运用书证提出命令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而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一定要具备规范的公司财务制度,避免因财务制度不规范而导致公司人格否认,进而使得股东利益受损。

 

4. 确立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新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或者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采取毁灭等方式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认定该书证证明的内容为真实。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仅仅规定了对上述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在证据法上的法律后果;实施上述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还将面临民诉法解释百一十一条、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5. 书证提出命令扩大到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新规定第九十九条还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条文修改汇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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