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有人被忽悠去当法定代表人。好朋友或者老板说:“好伙计,我要开家公司,赚大钱,你来当个法定代表人,不用管啥事,出了事情我和公司负责,你不会承担什么责任的,到时候好处少不了你的。”就有人想:“这活好呀,轻松有逼格,还能分口大钱。再加上我们这马里亚海沟一般深不见底的交情,不可能诓我,风险肯定小,怎么着也得答应呀!”然而,享有权利的同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有一定的风险,建议做好功课再考虑当法定代表人。接下来的连载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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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Law
要了解法定代表人,首先需要了解法人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法人就是一个组织,是抽象意义上的“人”,在实践中要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代表法人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这个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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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见,如果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司来承担,法定代表人不对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定代表人就是免责的,担任法定代表人仍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即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甲在某期货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对外宣称可受理委托理财业务,且在保底的情况下可获得固定月息3%-6%的高额回报。2011年5月,甲利用其负责人的身份以单位的名义,与乙签订了《客户资金委托理财合作协议书》,后该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判令该期货公司返还乙258万元并支付利息;后该期货公司以甲明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宣称可以办理理财业务,与案外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甲存在过错为由将甲起诉至法院,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期货公司可以向甲追偿上述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高管,如果其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就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月,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丁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9年6月起,丙被聘任为丁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丙陆续收取了公司各种款项123.9万元,但未交给丁公司。2014年1月,原告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认为丙在担任丁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收取了各种款项123.9万元属实,扣除相关款项后,尚有77万元余属于丁公司的款项被丙占用。被告丙擅自占用原告丁公司的财产,损害了丁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偿付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并且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会被限制高消费。
因此,对于当法人作为债务人时,债权人要摒弃那种“公司欠债很难要回”的观点,当案件胜诉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往往债务人很有可能“出现”履行自己的债务。因此,债权人应当积极主动收集证据,及时采取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