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从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看,确实很简单,但就这么简单的一个条文在实际应用中却产生了很多的法律风险。例如去年炒的沸沸扬扬的“腾讯和老干妈”事件,互联网巨头腾讯,法务号称“南山必胜客”,却被三个伪造印章的骗子骗了,白白给老干妈做了广告宣传,却无法向老干妈提出主张,成了“逗鹅冤”。笔者根据多年执业经验以及浏览到的案例,总结出如下一方面内容:
1、合同需要本人当面签署。
如果没有见证本人签署,即使上面签的字是合同一方的名字,也有可能是其他人代签的。一旦签名不实,可能会提出签字不真实,从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既然这样,有人会问,那所有合同都要当面来签的话,成本太大了,而且时间也不一定来得及,那怎么办?别着急,律师给你支招:
我国《民法典》中也是认可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方式签订合同的,可以通过具有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签署,例如“法大大”。最近也看到腾讯也出了一个叫“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可以解决收据出具和简单租房合同的线上签订的问题。另外,也可以采用微信、电子邮件确认合同,之后补寄合同的方式来确认合同内容已经双方协商一致。
2、授权签名要核实。
如果对方非本人签署或者是公司授权代表签署,那么必须要核实签名之人是否获得授权,核实授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授权主体,授权方是否为合同相对方,如果只是其关联公司那么授权有效性是存疑的;(2)被授权人是否明确,如果只有姓名,难以排除同名同姓的可能,必须要注明身份证号;(3)授权范围,必须核实授权内容中是否包括签署合同的内容;(4)授权期限,即应核实代表签名时是否还在授权书载明的有效的授权期限内;(5)授权书真实性核实。需要与合同相对方确认授权书的真实性,假造的公章和仿冒的签名难以直接通过肉眼识别,还是要通过核实确认真实性,并保留好核实的记录。
3、合同主体是否齐全
签约前明确标的物是否有其他权利人的存在。例如,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或者拆迁安置房,因涉及处分的不动产是价值较大,超出一般家事代理的范围,还是需要记载的产权人全部签字才能确保有效。笔者处理过一起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楼花”买卖。对方购买的一手房在尚未办理出产证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给了我们委托人,卖方为已婚状态,但夫妻感情不合,但在中介的忽悠下,仅与男方一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是在过户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女方未到场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引发诉讼。
该案件以卖方赔偿大部分差价结束,法院以委托人一方也存在一定过错为由,判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了30%的差价损失。可见,主体不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律师建议,在重大资产交易时,应进行充分的尽调。
4、签名应提前准备好签字笔。
随着科技的发展,日常生活中也出现了会使字迹消失墨水签名的案例,签好的借条上的字消失,导致维权关键证据缺失。律师提示签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签名不要使用圆珠笔,而要使用黑色签字笔或者黑色/蓝黑色钢笔,这样的签字稳定性高,易于长期保管;(2)要准备好签字用笔,双方均使用该笔签字,尽量不要让对方使用自己的笔。
作者简介
张智峰律师,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星煌商事团队律师,本科就读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就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具有十三年执业经验,为江苏省律协“青年律师千人领军人才”。
主要业务方向:公司业务、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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