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元研究

瀛元研究 | 员工入职填写虚假信息,公司能否开除?

2022-01-26 点击数:875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安家》已经收官,女主房似锦因学历造假被免除店长职务。另一热播剧中《精英律师》也有有一集,戴曦去社区普法宣传,并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其中一位女性居民咨询,其怀孕被公司开除了,公司是不是要赔偿?随着剧情的发展,我们知晓其在入职时隐瞒了已婚的信息,婚姻一栏填写未婚;且其入职时也填写了承诺书,如有虚假信息,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在试用期怀孕,公司予以了开除。其不服公司的开除,打起了官司,最终结果双方和解。


现公司有新员工入职时,都会让其填写《入职登记表》,在表的最后一般都有一句话“…………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如有不实,公司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不予赔偿。有些在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也会在奖惩中明确,如员工入职时填写虚假信息,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精英律师》中的情节,因为其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在怀孕后,公司能够开除吗?

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后发现,实践中公司若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而解除劳动合同,亦存在违法的风险,即需支付员工赔偿金。如何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有确凿的证据,且公司规章制度系依法制定;同时,要注意区分虚假信息是否属于从事该职位的实质要件或基本技能条件。

 

案例一:深圳市xxx通讯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2014)三中民终字第02380号】

——李某入职登记未婚,实际已婚;且入职时未拿到本科学历;公司以其提供虚假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了劳动仲裁。案件最后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在应聘登记表中填写了未婚,隐瞒了其真实的婚姻状态,但是李某在奇迹公司应聘及担任的是Symbian开发工程师一职,李某的婚姻状态并非其从事该职位的实质要件或基本技能条件,其已婚与否并不影响奇迹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影响其与奇迹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同时,奇迹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招聘时对李某的婚姻状态有过要求,故奇迹公司以李某隐瞒其婚姻状态为由主张其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ABC公司与陶某劳动争议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4164号】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入职前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包括个人简历在内的基本信息属劳动者应尽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是用人单位决定录用劳动者的考量因素之一。陶某在入职ABC公司时隐瞒了部分工作经历,符合ABC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信息的的情形,虽陶某主张未签收《员工手册》,但陶某在其填写的《背景调查基本信息收集表》中声明若本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背景调查结果不符合公司聘用条件,即使被聘用,公司也有权解除聘用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陶某作为入职多年的员工,曾一度被评为模范员工,对包括ABC公司规章制度在内的企业文化应予知晓,陶某在劳动仲裁审理期间亦认可签收了2012年版《员工手册》。陶某入职时隐瞒工作经历的行为违反ABC公司《员工手册》规定,ABC公司以陶某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通过上述案例对比,我们得知,若提供虚假信息的员工被公司录用,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若虚假信息是与工作能力等无关的个人信息,例如婚姻信息、生育信息等,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劳动者予以隐瞒的,公司以婚育信息不实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尤为慎重。

作者简介:

李俊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从业以来,代理多起商事诉讼,为客户解决相关争议;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公司的合规、合同审查、建章立制等等。凭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态度,及专业的知识,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

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