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擅自改装燃气设施引发爆炸,户主向吴江法院起诉进行10万索赔!一审认定供气单位和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酌定承担各3万元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和物业公司均上诉,二审苏州中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0年1月21日,吴江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现针对本案判决,谈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案件事件概况
2018年6月13日在苏州吴江区黎里名门花园小区用户使用燃气灶时发生爆炸引发特大火灾,屋内全部烧毁。
《事故现场查勘报告》描述现场情况:火灾现场4幢204室,目前仅有一台燃气双眼灶使用管道液化石油气,另外1台燃气热水器已拆除,原燃气热水器位置目前是1台电热水器,但燃气计量表后接燃气热水器的阀门及燃气软管和用于穿燃气软管的白色塑料套管(埋于地面)仍保留着。
《事故现场查勘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燃气计量表后接原燃气热水器的小球阀处于打开状态是本次事故的燃气泄漏源,泄漏点在燃气热水器下边白色套管口处。燃气热水器拆除改装电热水器时,未请专业人员采取封堵措施,给本次事故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户主以燃气公司常年未对用户屋内的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为由,主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对消防设备未尽保养义务为由,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认定燃气公司和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酌定承担各3万元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款第三项,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本案裁判的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
一、燃气的泄漏点是燃气公司行为与用户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连接点?
1、泄漏点:从《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证明燃气计量表后接原燃气热水器的小球阀处于打开状态是本次事故的燃气泄漏源,泄漏点在燃气热水器下边白色套管口处。
2、泄漏点成因:燃气热水器拆除改装电热水器时,用户未请专业人员采取封堵措施,给本次事故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因此,燃气公司行为与用户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燃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事故责任分割:《江苏省燃气条例》第31条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折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第32条规定: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2、泄漏点在燃气热水器下边白色套管口处,该白色套管埋于地面,处于热水器橱柜内的下方,橱柜有门,较为隐蔽,常规情况难以观察到,且该白色套管属于用户负责的维护责任范围。
因此,燃气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对我们的启发
我们要看到这个重审判决给社会传递出的正义信念。人民法院经过司法改革的制度洗礼和政治重塑,已经以一个全新的姿态呈现在了世人面前。对司法判决向社会传递的信号绝不马虎大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事案件一旦涉及人员伤亡,法官会面临不小的压力,因为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要面临家属一方的绝望情绪,甚至有个别当事人还存在一些极端言辞和极端举动。本案一审与重审判决结果不同,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不同法官之间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上正常法律分歧。我们在提升法官业务素养的同时,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职业,特别是加强对法官安全感建设的各种制度。我们不能让法官在缺乏安全感的外部环境中去做匡扶正义的使者。只有法官人人敢于担当,人人敢于依法公正裁决,不受威胁,不随意受到责任追究,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在个案审判中更好地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作者简介:张建林,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瀛和律师机构破产与清算委员会主任,破产法、公司法执业律师,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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